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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作为首要政治责任,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稳定经济发展预期,增强企业信心和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创业创新,助力脱贫攻坚,强化重点群体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确保我市就业大局持续稳定,推动丹东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引领,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完善责任明晰、措施有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为抓手,压紧压实政府和部门稳就业责任,做实做细预案,抓实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形成稳定就业的强大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始终聚焦困难集中、问题突出的重点群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从解决好就业等重点民生问题入手,抓住影响就业稳定的关键环节,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实施惠及广大群体的就业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托底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问题。


  坚持政府统筹,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统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统筹发挥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的各项支持政策联动作用,催生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在促进就业过程中,汇聚推动丹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强大合力。


  二、切实加大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一)支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围绕打造“双创”升级版,制定《丹东市创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扶持奖补办法》,明确对我市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以及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其他载体等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的认定和扶持奖补标准,根据入驻孵化率、孵化成功率、带动就业人数、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创业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及落实各类优惠政策、提供配套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每年对达标的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全地区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在丹高校加快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对当年新认定的孵化载体,对入孵实体达到一定数量且孵化效果较好的,可适当降低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孵化效果好的孵化载体可按年度连续奖补,支持孵化载体做大做强。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为入驻其中的创业企业提供不低于2年的优惠、低价或免费的办公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获得融资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融入省担保集团,构建覆盖市、县的再担保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积极争取省财政用于全省再担保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强银担合作,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提供担保,对确定为担保代偿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势。制定《丹东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细则及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记录的申请人,均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县(市)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包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市财政部门共同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丹东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釆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符合省明确规定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企业属地2019年上半年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企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制定《丹东市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管理规程》,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办法另行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扩大就业见习满足企业用人需求。制定《丹东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突出重点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一)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分类确定标准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留丹、回丹、来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开展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对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上浮。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退役军人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稳妥推进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去产能职工的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就业援助。对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因就业困难滞留城市的农民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就业、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处置欠薪隐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制定《丹东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丹东市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或自行垫付培训费用且培训合格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相关规定确定补贴标准,并纳入我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目录对社会公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全力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确定,补助申领条件、经办流程、发放方式及待遇期限等根据省相关实施细则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民政局要建立覆盖上述群体的信息互通和查重比对机制,通过综合施策,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就业扶贫政策精准支持力度


  (一)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围绕农副渔产品深加工、旅游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产业链延伸,促进我市农、林、河、海产品种养殖业,乡村、红色等特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业等上下游配套产业的发展,形成一批“公司+基地+农户”、“互联网+电子商务+农户”、“互联网+特色旅游+贫困地区”等“产品-企业-产业(产业集群)”三位一体的扶贫载体,并择优建立一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近就业岗位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各县(市)区要综合施策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促进其他在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稳定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积极支持创业扶贫。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支持其围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游、红色游以及农村、家庭服务业等领域创新创业。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给予补助。对入孵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多措并举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各县(市)区要用好用足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努力扩大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四)开展技能扶贫行动。各县(市)区要针对贫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及其以工代训期限,给予企业最长每人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以上就业扶贫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曰。具体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细则执行。


  六、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细化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强化激励问责,按规定表彰激励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存在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的责任人按规定问责。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部署开展联合调研、专项督导,形成各方共促就业合力。〔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应急机制。各县(市)区要统筹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预警稳定就业专项预案,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应急责任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调度,根据形势变化迅速反应、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妥善应对,综合采取延长就业创业服务周期、加大频次密度、启动储备政策等方式,有效处置突发性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市)区政府〕


  (三)确保政策落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协调制定促进就业政策、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尽快梳理属地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细化完善操作办法,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要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加强基层创新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收集汇总及推广应用,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将企业与各类劳动者就业监测信息纳入系统实时管理,打造政府与帮扶对象互动、企业与求职者互选、线上线下互联、市县乡村互通、国内国际互认的全方位、标准化、智慧化、便民化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加强对困难企业、重点行业用工岗位需求及生产经营情况信息的采集力度,合理划分和掌握化解产能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军转人员以及农民工等重点扶持人群就业能力情况,实现企业用工岗位与求职者个人能力精准匹配,就业创业帮扶政策与重点扶持人群精准对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困难行业、重点企业精准对接,切实推进失业预警及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提质升级。〔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增强促进就业合力。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业创新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对国家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下达的部分资金,各县(市)区要及时按国家规定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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