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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26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50号)精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设立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提出如下方案。


  一、设立引导基金的宗旨和作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以参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股权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社会资本设立和发展一批股权投资企业,增强其资本实力,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通过引导基金吸引股权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对省及我市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支持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区域振兴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节能环保、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深加工等重点领域投资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支持产业金融领域的投资项目,提升社会融资能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扩大社会融资规模。通过滚动使用,引导金融机构放大债权融资,完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引导基金的设立


  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全部为财政性专项资金。自2016年起,引导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今后将视基金运作情况陆续追加投入资金,保证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采取参与投资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安排中可用于支持股权投资发展的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二)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1.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2.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3.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1.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市长担任;副理事长1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理事若干人,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市农委、市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章程、年度投资计划和发展报告、各类拟组建基金设立、引导基金运用绩效和风险评价报告,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产业金融投资基金运作年度审计报告等。理事会可从年度引导基金年度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转经费,用于支付咨询评估费、受托机构管理费等费用。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2.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内相关专家组成,对引导基金支持组建的各类基金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主要包括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既往业绩、拟定投向、资本募集、管理架构、风险控制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确保引导基金使用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要报请理事会进行决策。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发改委受理事会委托组建,设立专家库或依托省引导基金专家库。


  3.出资人代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要求,将引导基金设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主要负责参股股权投资基金的调查评估、参股方案初审、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同时要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查认定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4.托管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存管引导基金。托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由理事会确定后,同出资人代表签署服务协议。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和运作程序


  (一)运作模式


  1.创业投资基金。


  通过参与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占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30%,不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其余由其他发起人募集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不低于3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投资于本市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70%;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出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具体比例与金额可在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时协商确定。


  2.产业投资基金。


  通过参与投资、跟投等方式对接先进制造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国家、省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吸收募集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对其中规模较大的,可实行承诺制,分期募集,基金首期实际到位资金为基金总规模的30%。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60%的比例,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包括优先股、可转债以及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参与已经设立的重点行业(区域)投资基金。


  3.产业金融投资基金。


  通过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引导、配置、整合金融资源设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产业金融体系,推进金融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参照产业投资基金的模式操作。


  (二)运作程序


  引导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选择相应合作方,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导向、出资结构等指导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制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2.报批方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将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报送理事会办公室。


  3.专家评审。理事会办公室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


  4.方案审批。理事会办公室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理事会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5.注册备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理事会的审批意见签订相关协议,配合投资方注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按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6.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证券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7.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8.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理事会、理事会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和参股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情况。


  四、引导基金的监管、考核与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参股股权投资基金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引导基金参股单个股权投资基金不超过引导基金总额的20%;对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其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股权投资基金事先可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必须具备明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应适时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和清算等方式依法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适时退出参股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款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附件: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章程


  附件


  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属性,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项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全市振兴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农业转型升级、健康养老和文化产业、环保和新能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农产品现代流通、农产品深加工、重大旅游设施等领域的投资项目。产业金融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专业化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融资担保、金融交易平台等产业金融领域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公共性原则,根据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要求和财力状况,将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严格区分进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和委托的托管机构组成。


  第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市农委、市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决策。


  第七条 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内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国内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其中,国内相关投资领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半数。拟投资基金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吸收银行、保险、证券、审计、律师、信用、评估、评级、产业领域等专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确保评审质量。也可依托省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组建的各类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策,委托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引导基金理事会授权市发改委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风险控制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具体组织安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协助编写引导基金绩效和风险评价报告、各类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办理基金拨付和回收,制订和实施退出方案;以适当形式向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派出代表,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并通过派出代表参与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监督各类基金日常运作;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定期向理事会和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和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情况等。


  第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对所投资基金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托管机构应将引导基金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由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再由市引导基金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理事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不得由引导基金支取。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全部为财政性专项资金。首期规模1亿元。今后将视基金运作情况陆续追加投入资金,保证基金滚动发展。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安排中可用于支持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资金运用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参股。引导基金以优先、可转换优先等股权投资方式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产业金融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不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30%。其中:参与对主要投资初创期(成立2年以内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30%;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具体个案实施比例由股权投资基金筹建团队申请,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2年;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7年,回收期3年。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除扶持主要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外,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基金,以实现引导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可附带共同发起人的赎回权条款,并约定赎回时引导基金所取得的回报水平。附带的赎回权条款和回报水平在申请引导基金向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时一并商定。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不得干预所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参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后可通过基金其他投资者回购、向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受让股权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投资约定的有关要求确定退出价格。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在到期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市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省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引导基金拨付所参与基金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所参与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或基金章程约定的;


  (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基金章程或协议的。


  第五章 引导基金扶持的对象和投资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必须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和纳税;


  (二)发起人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基本确定,并已形成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草案)及委托管理协议(草案);


  (三)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2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基金投资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实缴基金总规模的70%;


  (五)基金须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和领域,且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实缴总规模的60%;


  (六)基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行业的出资额比例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七)基金的出资人除引导基金以外应在3个以上。委托基金管理机构应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应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有3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委托新设管理机构管理的,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当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我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


  (二)股权投资基金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已经确定投资,且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先于跟进投资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 申请融资担保方式支持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历史信用必须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程序:


  (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申请:申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投资方案。


  (三)受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投资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投资方案、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在“丹东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六)决策:公示无异议,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基金方案作出决策,形成投资决策纪要。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决策纪要履行方案批准程序。


  (七)注册。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策意见签订相关协议,配合投资方注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的运作按照相关法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六章 投资退出和收益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必须具备明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应适时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和清算等方式依法退出。


  第三十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适时退出参股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退出前,应就退出时机、方式和价格等有关事项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收益原则上滚动使用,必要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统筹使用或上缴国库。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单个股权投资基金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对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其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股权投资基金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第三十五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股权投资基金事先可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款支出, 不得用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廉政责任制与岗位责任追究制,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股权投资基金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配套参与国家、省级引导基金同步设立的基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条件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市发改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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